为了有效防止危及人体健康,生产的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产生,减少和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向市场给社会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一级《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方案小组。组长由本企业负责人担任,组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决定本企业食品处置方案的启动及后处理,与质监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防范措施的后视情况,及时食品事故隐患。
二、处置方案启动的条件
1.在实施生产加工过程及半成品、成品检验过程中或质监部门抽检本企业产品其微生物指标、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未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范围使用或者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3.错误使用非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4.未经验证合格将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了可能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且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5.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受到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
二、处置方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封存产品,同时通知销售部门停止销售并及时同志销售商将存在隐患的产品下架召回,并将情况上报向质监部门。召回的产品和未出厂的可能出现问题的产品要全部封存并与其他产品进行隔离,实行专库专用。
(二)、实施检验。抽取样品送检验室检验,同时将样品送达有自制的检验机构进行全项检验。
(三)、样品管理。对出现严重不合格项目的样品,要应严格按照有关样品贮存要求,妥善保管样品,不得擅自处理样品。
(四)、后处理。对不合格产品要全部销毁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应立即停产整顿,经整改后须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三、相关质量管理人员应主动收集我公司(厂)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本企业相关的食品风险检测和评估信息,并作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的记录。
四、其他事宜要依照《食品法》、《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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